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2
为加强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省民政厅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理事、监事成员的增补与罢免;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100万以上);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条 报告业务主管单位事项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年度审计报告;
(五)理事、监事的变动;
(六)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情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